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房地产中介行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
房地产中介行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秩序,树立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湘房协〔2016〕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及本实施细则是我省房地产评估、经纪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共同自觉遵守的经营活动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公则。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协中介专业委)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在会员单位(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房协中介专业委秘书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修订解释,受理、调查房地产估价、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违约行为,并将经核实的守约褒扬、违约处理情况报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审批。
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行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诚实守信经营,服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接受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严格落实“证”、“照”齐全要求,不挂靠、借用和转让企业备案登记证书、评估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不聘用或者指派已在其他机构执业或者诚信状态为失信的评估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不阻扰评估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七条 不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办事处”、“联络点(站)”,并以此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八条 对本机构的评估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执业行为担负监督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坚定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违背《湖南省房地产估价收费指导意见》,恶意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无原则的承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 坚决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房地产评估原则,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及其他评估执业准则出具估价报告。不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结果,不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相关评估报告和结果。不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经营,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如实提供本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用信息,严格执行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信用管理制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国家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行约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贯彻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诚实守信经营,服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接受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 坚定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不计成本的压价方式、无原则的承诺以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如实公开二手房交易、租赁及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明确细化各项服务内容与规范,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不少于3名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文件、业务流程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第三十条 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第三十一条 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第三十二条 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三十六条坚持依法经营,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如实提供本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信用信息,严格执行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信用管理制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根据国家法规对失信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经查实并被认定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根据违约程度,自愿接受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给予下列5项的单项或多项处理。
(一)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内以及未整改到位期间撤销或向颁奖机构建议撤销其已取得荣誉;取消或向主办单位建议取消其评优评选的各类资格。
(二)警示提醒:以约谈或书面的形式告诫、提醒。
(三)业内通报: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在业内通报、批评,并在行业内部网络平台(如QQ群和微信群)中公布。
(四)向社会公布:通过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各类媒体及其他宣传渠道向社会及时公布。
(五)建议行政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提请相关部门查处,提交行政处罚建议书,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对被认定为违反本公约行为的,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实时计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通报相关征信机构。
第四十条省房协中介专业委秘书处对调查核实后的违约行
为,拟定《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书》,并提交违约当事人。
违约当事人自收到《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房协中介专业委秘书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应材料。
省房协中介专业委秘书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诉材料及相关情况。对确属与调查结果不符的,撤销《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书》;对不申诉或申诉材料不能证明调查情况错误的,提交省房协中介专业委主任单位审议通过后,报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向违约当事人下达《自律惩戒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