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通知》共10条,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对象标准、发展重点、发展目标和筹集方式、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明确对象、标准和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各市州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面积标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
确定发展重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岳阳市是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坚持供需匹配,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以及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重点发展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积极筹集房源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在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确保住房质量安全和合理配套
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把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配套齐全水、电、气、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培育规范市场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
落实支持政策
《通知》要求各市州要落实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市州政府牵头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和联审机制,按程序出具项目认定书。凭项目认定书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中央财政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同时强调,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承租对象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和改变租住用途。承租对象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通知》在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强化部门协作、开展监测评价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通讯员 周文静)
来源:湖南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