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湖南省房地产评估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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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地产评估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房地产评估学术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与培训委员会)是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旨在加强房地产评估行业学术研究与培训服务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学术与培训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委员的产生和退出
第三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聘用期为3年,可连选连聘。
第四条 委员任职要求:
(一)为湖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省级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热情高。
第五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自行申报或中介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中介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会议讨论确定,在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官网上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批准授予发证。
第六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学术与培训委员会会议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会议或活动请假超过2次的;
(三)不接受或不按期完成学术与培训委员会交办工作任务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被协会或相关部门处分的;
(五)被取消了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资格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我省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二)组织我省房地产估价专业的理论和学术研究活动;
(三)组织召开我省房地产估价师及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技术研讨会,对出现的疑难问题、常见问题等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湖南省房地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技术标准;
(五)测算并公布统一的估价参数;
(六)承担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主任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各类会议,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学术与培训委员会讨论;
(二)组织实施本学术与培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向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分配工作任务及约定工作完成时间;
(三)向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汇报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九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工作职责:
(一)完成学术与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就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学术与培训委员会的组织和安排下共同承担我省房地产估价专业培训授课工作。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委员会及学术与培训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独立的个人意见和观点,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申请自愿退出学术与培训委员会;
(四)以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身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术与培训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参加学术与培训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向学术与培训委员会提交工作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