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行业企业经营活动,提升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行业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工作宗旨
第一条 专家委员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专家优势,在房地产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各项工作中发挥指导和促进作用,有效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计划、组织安排、督促监督全省房地产行业专家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一名,由协会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设副主任若干,协助做好专家库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设委员若干名,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加强专家委员会成员间的横向交流,传达落实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安排。协会对专家库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安排,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人员组成 由具有房地产行业开发、评估、中介服务、住房租赁及上下游产业链等相关行业丰富专业知识、行业管理服务经验、运营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国家、省级、市州、县区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各相关专业高等院校专家、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库专家成员、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发行业产业链相关行业主要专家,行业其他符合要求的专家。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协助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则等,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作为行业“智囊”为政府主管部门建言献策;
(2)开展行业调研,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3)以行业专家身份,在相关政策范围内参与协会开展的行业评优评先、评比、评审、评级等相关工作,开展实地考评、评分工作;
(4)开展行业培训和相关交流活动;
(5)协助省住建厅开展房地产“行业标准”的宣贯、推广和评审工作;
(6)承接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7)参与行业和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其它重要活动。
入选条件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记录;
(2)年龄6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3)综合管理类专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从事本行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省、市、县区开发行业协会主要管理人员;研究房地产行业相关方向,在行业有深度研究的高等院校副教授级别以上专业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开发企业及相关产业链重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专业技术类专家:指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财务、评估、经纪等房地产相关专业、房地产产业链各专业,拥有国家级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
(5)熟悉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及协会直接提名三种方式申请。个人自荐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单位推荐、协会提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优先在省房协开发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单位和协会产业协作部的发起单位中选聘;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表》(见附件1、2),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具备专家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报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审核同意后,聘请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颁发证书。
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采取动态管理,每届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期满,可以续聘。在下一个聘用期内将年满65周岁的,不再续聘,特别优秀的专家也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接受协会领导,接受协会日常相关工作安排,包括:
(1)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行业经验、先进技术的讲座、总结和交流活动;
(2)为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协会工作的情况和年度评价意见;
(3)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专家开展行比行评、行业培训等活动;
(4)建立专家委员会动态监管平台,设立专家委员会工作监督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委托,对外开展评审、考评、咨询、培训、调研等工作;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运用本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所委托的工作发表独立、公正的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以协会行业专家的身份对外公开身份,并参加由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讲座、交流等活动;
(4)接受参加评审、调研活动的合规劳务报酬;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的开展各项工作;
(2)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责任,对涉密事项,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工作期间,不收受委托单位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4)不得在无省房协的委托或授权下,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发布任何信息;
(5)遇到与自己利害关系的项目时,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时,应主动申请回避、退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协会相关工作,应向协会说明原因,不能说明原因的将停止专家委员会工作安排,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专家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对专家年度工作进行考评,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4)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5)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资格取消后,应当向专家委员会交回《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解释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