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现将《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厅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中设立电子项目手册版块,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自身权限实施管理。企业已在省平台中填报、上传的开发项目相关数据,自动转换至省平台电子项目手册版块。对转换后需要补报或重新上传的数据,企业应当完成补报或重新上传,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数据进行详细核验;对尚未在省平台中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要督促其到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公室领取帐号、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18日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购房者、业主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服务,提高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是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管理全过程的重要档案,也是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本省实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实施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将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情况记入电子项目手册,并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第三条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设置电子项目手册版块。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己的帐号登录后进入该版块,按照该版块要求进行操作。
第四条 电子项目手册的申报步骤包括建立、填报、核验、终止四个步骤。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15日内,在该版块中建立电子项目手册。
第六条 电子项目手册实行月报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每月底将项目当月发生的事项按照电子项目手册版块的设定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当月未发生任何事项的,使用“零申报”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电子项目手册内容按照电子项目手册版块的设定进行核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关键的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形象进度、经营销售或其他重要信息,应当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异常中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项目手册中止申请。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予以中止项目手册并归档。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手册信息由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自动向物业管理版块延伸。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结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终止申请。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予以终止并归档。此后,项目手册信息由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自动向物业管理版块延伸。
第十条 电子项目手册填报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开发建设情况、经营销售情况、其他情况等六大类别。
(一)基本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商品房预售等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
(三)项目投资情况。包括与建筑工程建设进度、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进度、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进度等相适应的投资完成情况。
(四)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非经营性公建设施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情况。
(五)经营销售情况。包括项目转让或联建、预售或现售、项目资本金监管、预售资金监管、房屋抵押贷款、委托代理销售、税费缴纳、维修资金缴纳等情况。
(六)其他情况。包括企业或项目规划的变更、拆迁安置、投诉及处理、企业或项目所受奖惩、前期物业管理、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情况。
第十一条 电子项目手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联络员负责填报,并经开发项目负责人审核。信用信息联络员、开发项目负责人应当属于企业信用档案中的专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联络员、开发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中提出人员信息变更申请,经确认后方能填报、审核电子项目手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共同开发的,由所有参与开发的企业确定一家作为电子项目手册的填报单位。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时,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项目手册版块中调整填报主体,转由受让人继续填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业绩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其他监管事项时,业绩证明材料以电子项目手册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随时通过打印等方式在其他需要时使用电子项目手册。
第十四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信息沟通,每月整理形成项目征收拆迁、资本金监管、白蚁预防、网签、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专项信息,与开发项目手册汇总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外部沟通协调,每月整理形成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行政审批专项信息以及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等行政管理专项信息,并与开发项目手册汇总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
各级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职能范围内的前述事项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的应用,在确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手册信息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要将项目手册作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加强房地产形势分析及政策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开发项目手册所反映的虚假网签、非法集资等突出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征集、披露和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应当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在传输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项目手册的核验,对填报内容不全或出现错误的,要责令立即更正、补全,督促整改到位。同时,应当加强对电子项目手册的动态监管,对不予填报、弄虚作假、违规使用相关数据信息等行为,按规定记入信用扣分,或记入提示、警示信息,向社会公示;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