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评分标准
第一条 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实行分值和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分值评价是指将信用信息记录量化得分,每年评价一次,产生年度信用评价分值,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分值与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定当年信用等级。
第二条 信用分值评价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基本分均为100分。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经营记录,执(从)业人员提供的执(从)业记录及时、全面且真实的,加5分;错项、漏项,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信息,每项扣2分。
第四条 良好信用记录有效期为1年,表彰、奖励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有效期取消其分值;良好信用记录同一事项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第五条 扣分信用记录有效期为1年,相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有效期取消其分值;扣分信用记录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在评价年度内可以取消扣分。
第六条 提示信用记录有效期为3年,警示信用记录有效期为7年;执(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有效期3年,警示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的计分期限,自该信用记录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经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可以缩短其计分期限,但计分期限最短不能少于1年。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提供的经营记录,执(从)业人员提供的执(从)业记录、良好信用记录、扣分信用记录、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超过评价有效期则取消相应分值,本办法实施前有良好信用记录、扣分信用记录、提示信用记录和警示信用记录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按本办法规定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