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以下统称典型案例)的引导宣传作用,规范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报送典型案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的通知》(发改电〔2015〕77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典型案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典型案例是指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因遵守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而被各级各有关部门认定的典型行为或活动。既可以是本地单一部门单独对市场主体做出的奖惩案例,也可以是多部门按照工作部署或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联合对市场主体开展的奖惩案例。
第四条 推荐的典型案例要重点关注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司法、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领域。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经办并确认的典型案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典型案例推荐工作实施统一规划、指导、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推荐原则
客观、公正、典型、及时。
第七条 推荐范围
(一)守信典型案例主体包括:
1、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
2、获评省长质量奖的企业;
3、湖南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湖南省环保诚信企业;
5、各级各有关部门表彰的市场主体;
6、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守信典型案例主体。
(二)失信典型案例主体包括:
1、湖南省失信黑名单企业;
2、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设立的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3、受到各级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4、湖南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5、湖南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6、湖南省环保不良企业;
7、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失信典型案例主体。
第八条 推荐流程
推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依据确定推荐主体,按照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推荐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典型案例推荐给国家平台。省发展改革委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开展实地核查。
第九条 报送方式
已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连接的部门和市县,通过平台连接方式报送。
尚未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的部门和市县,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箱:credithunan@163.com)的方式报送。
第十条 公示窗口
各级各有关部门确定报送的典型案例,应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等。
第十一条 典型案例材料内容
1、湖南省守信激励典型案例报送表(见附件1);
2、湖南省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表(见附件2);
3、对典型案例主体表彰、列入违法失信名单或执法主体处罚的文件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典型案例实施推荐部门动态管理。典型案例主体如有异议,可向推荐部门提出申请,由推荐部门同意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按照公示权限撤销其在相关网站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明确具体责任人,健全工作督办机制,确保案例上报和公示工作按时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就每月上报案例的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纳入信用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南省守信激励典型案例报送表(样例)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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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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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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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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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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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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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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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守信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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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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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报送表(样例)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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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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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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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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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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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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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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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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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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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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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失信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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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及 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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