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有关房地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制度(试行)实施一年以来的实际情况,我会修改并审核通过了《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制度》,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2019年5月7日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南省房地产行业自律公约》(湘房协〔2016〕9号)、《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深入开展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行业会员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企业),应设立专职信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各种信用信息的统计、上报、联络等工作。
第三条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房协)负责统一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员考试,考试合格颁发“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并录入湖南省房地产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行业组织平台)。
各市州及省管县(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对本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员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房地产评估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房地产经纪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中专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熟悉一般办公软件的应用,现从事或愿意从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学习考试。
第六条 省房协负责统一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员考试的相关统筹协调工作。包括编辑教材和教学大纲,选聘教师,组织考试,统一印制、颁发证书。市州及省直管县(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的考试报名、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信用信息管理员学习应采用教材结合案例教学模式,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包括房地产行业和信用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和省行业组织平台具体操作流程及申报标准等知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员原则上分行业每半年举行一次考试。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向省房协申请特别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房协对学习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的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房地产企业担任专职信用信息管理员。
第十一条 省房协负责建立全省的信用信息管理员档案库,并对信用信息管理员实行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如有变动,需在变动后及时安排新任人员参加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后,重新录入省行业组织平台。
信用信息管理员在原企业离职后应聘到新的房地产企业从事专职信用信息管理员的需通过省行业组织平台向省房协申请变更,经审核通过后换发新证或在原证书上备注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继续学习,省房协每年将定期组织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省房协在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上加盖考试合格章,并通过省行业组织平台录入考试合格信息。连续两年未进行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自动失效,并无法在行业组织平台进行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员负责制,并由企业法人及信用信息管理员共同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员主要职责有:
(一)归集、整理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
(二)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和省行业组织平台及时申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
(三)对申报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文件精神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落实。
(五)负责在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和省行业组织平台申报本企业评优评先、信用评价、行业技术标准评定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房协负责对本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申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状况予以考核;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市)房地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各自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申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状况予以考核,并按季度进行通报,通报内容提交省房协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将任职企业数据按时申报到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或省行业组织平台1季度以上的信用信息管理员提出警告;对半年以上未申报信用信息数据的信用信息管理员进行通报,并注销该信用信息管理员的证书,该信用信息管理员需重新参加考试,合格后重新录入省行业组织平台。
第十七条 对取得信用信息管理员证书的人员,其管理按照《评价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对年度履职良好,信用优秀的通报表扬,并推荐其参与“优秀信用信息管理员”评选。对年度信用较差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信用失信和年度内出现3条提示信用记录或1条警示信用记录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取消该信用信息管理员学习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管理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同时记入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记录,计入方式按照《评价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